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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4-05-28 14:05内蒙古教育考试院浏览:481次

  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或本校官网)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省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及其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在内蒙古招生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强基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和录取考生名单。

  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负责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资格的考生名单。

  3.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自治区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旗县级招考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附则

  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高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3.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按体育总局、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招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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