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三)计划编制
在我区招生的所有高校,要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区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设置的各批次、招考类型及其代码,准确地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专业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区高校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四)计划审核和公布
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2.自治区招考办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学校、分科类、分专业来源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在教育部赋予的修改权限内,对高校报送的计划内容进行规范和修正。招生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核对系统”对我区已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进行核对确认。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3.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分送,由自治区招考办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招考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五)计划管理
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严格规范预留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各高校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分专业计划,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同意。
(六)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志愿填报和录取按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1.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2024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包括国家、地方、高校三类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宣传服务、填报志愿及录取、监督管理、违规查处等相关工作,按内蒙古自治区招考办《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4〕3号)要求执行。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高校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我区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
4.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我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在本科层次实施,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高水平师范院校培养。“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
5.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从2021年起,每年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招生计划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为832个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优师计划”分为国家优师计划和地方优师计划(地方优师计划即自治区优师计划),我区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自治区优师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应届毕业生。自治区优师计划在普通本科层次培养实施,培养工作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
6.民族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我区民族专项计划主要包括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计划。